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會員及組織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18條
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二、議決工作計畫。

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四、審議借債及捐助事項。

五、審議預算、決算。

六、議決會長及會務委員提議事項。

七、議決會員陳情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行使之職權。

前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以會議方式行之,其屬於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審 議或議決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權之行使,遇有爭議或窒礙難行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決 定之。

會務委員會對於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