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會員及組織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14條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

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

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

四、其他受益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 表人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