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5 年 10 月 30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之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

二、對於農業行庫及農、漁會提供資金辦理前款低利貸款所需之利息補貼 。

三、辦理災情查報、實地勘查及抽查所需之費用。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