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總則 ( 107 年 01 月 02 日)
第5條
本辦法救助對象,指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

前項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現金救助及補助: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者。

前項第三款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救助對象,其使用土地不符有關法令規定者,不予低利貸款。

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