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總則 ( 107 年 01 月 02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 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

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