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低利貸款 ( 107 年 01 月 02 日)
第26條
貸款用途應由經辦貸款機構依下列方式查核與輔導:

一、經辦機構應辦理貸款用途查驗工作,並於貸放後三個月內完成查驗報 告並作成紀錄。

二、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者,應由經辦機構督促限期改正,否則視為 違約,收回其貸款本息。

三、經辦機構於必要時,得會同相關單位辦理農場經營技術指導與資金運 用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