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低利貸款 ( 107 年 01 月 02 日)
第26-1條
依本辦法所為現金救助之處分,除林務局經管出租造林地之現金救助處分 ,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出租造林地現金救助之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