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低利貸款 ( 107 年 01 月 02 日)
第25條
貸款資金應於貸款核准後三個月內動用,並應用於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 畫書上所指定之用途。但借款人確有困難,得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貸 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延期動用貸款資金,每次延期動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個 月,延期動用次數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