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低利貸款 ( 107 年 01 月 02 日)
第21條
貸款期限及寬緩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償還方式如下: 一、本金自寬緩期限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 二、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為原則。 三、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定之,但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 所訂定之最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