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主辦股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
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
勘查。但有第三條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
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二),提供審查小組審
查。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
個別審查之。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
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
錄,並將第三條之申請表影本及其檢具之相關文件影本報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
檔案之依據。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應陪同農會辦理前項第一款之現地勘查,無
故不到場者,農會得不受理其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
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
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農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抽查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規定,每年
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並通知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得會同辦理。其抽查作業要點及抽查結果應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