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8-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休閒農業區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 ,應每年定期檢查及督促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妥善維護管理,並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休閒農業區,應每五年進行通盤檢討一 次,其檢討內容應包含軟體營運及硬體建設之短、中、長期規劃,並得適 時修正規劃書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每二年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評鑑 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 滿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列丙等,未滿六十分列丁等。

休閒農業區經評鑑為丁等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輔導計畫 協助該休閒農業區改善。經再次評鑑仍為丁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 止該休閒農業區之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