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休閒農業區供公共使用之休閒農業設施
,應每年定期檢查及督促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組織妥善維護管理,並報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休閒農業區,應每五年進行通盤檢討一
次,其檢討內容應包含軟體營運及硬體建設之短、中、長期規劃,並得適
時修正規劃書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每二年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評鑑
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未
滿九十分列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列丙等,未滿六十分列丁等。
休閒農業區經評鑑為丁等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輔導計畫
協助該休閒農業區改善。經再次評鑑仍為丁等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廢
止該休閒農業區之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