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休閒農業區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具規劃書,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劃定;跨越直轄市或二縣(市)以上區域者,得協議由其中一主管機
關擬具規劃書。
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地區,當地居民、休閒農場業者、農民團
體或鄉(鎮、市、區)公所得擬具規劃建議書,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規劃。
休閒農業區規劃書或規劃建議書,其內容如下:
一、名稱及規劃目的。
二、範圍說明:
(一)位置圖:五千分之一最新像片基本圖並繪出休閒農業區範圍。
(二)範圍圖:五千分之一以下之地籍藍晒縮圖。
(三)地籍清冊。
(四)都市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統計表;非都市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
及用地編定統計表。
三、限制開發利用事項。
四、休閒農業核心資源。
五、整體發展規劃。
六、營運模式及推動組織。
七、既有設施之改善、環境與設施規劃及管理維護情形。
八、預期效益。
九、其他有關休閒農業區事項。
休閒農業區名稱或範圍變更時,應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休閒農業區時,應將其名稱及範圍公告,並刊登政府公
報;其變更、廢止時,亦同。
休閒農業區規劃書及規劃建議書格式、審查作業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