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業區之規劃及輔導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4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

一、具地區農業特色。

二、具豐富景觀資源。

三、具豐富生態及保存價值之文化資產。

申請劃定為休閒農業區之面積限制如下:

一、土地全部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五十公頃以上,六百公頃以下。

二、土地全部屬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十公頃以上,一百公頃以下。

三、部分屬都市土地,部分屬非都市土地者,面積應在二十五公頃以上, 三百公頃以下。

基於自然形勢或地方產業發展需要,前項各款土地面積上限得酌予放寬。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休閒農業區者,其面積上限不受第二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