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場管理及監督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22條
休閒農場之名稱、負責人、經營項目變更或有停業、復業之情形,除特殊 情況外,應於事前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變更或核准。申請停業者,並應繳交許可登記證。

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其經營計畫書內容、面積範圍之變更事項, 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休閒農場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其有正當理由者,得於停業期限 屆滿前十五日內提出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休閒農場停業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復 業,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變更 之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未依第一項規定報准停業或未依前項規定於停業期限屆滿申請復業者,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

休閒農場結束營業,其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報經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