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場之設施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20條
休閒農場內各項設施均應以符合休閒農業經營目的,無礙自然文化景觀為 原則。

前條有關休閒農業設施涉及建築物高度者,依現行建築管理法規辦理或不 得超過十‧五公尺。但眺望設施或因配合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育目的設置, 經提出安全無慮之證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