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18條
已核准籌設或取得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其土地不得供其他休閒農場併 入面積申請。

休閒農場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洽管理機關同意提供使 用後,一併辦理編定或變更編定。

設置休閒農場涉及土地變更使用,應繳交回饋金者,另依農業用地變更回 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