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休閒農場之申請設置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15條
申請人於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之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得向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涉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者,應以休閒農場土地範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內應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其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 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興辦事業計畫之內容、格式及審查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