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申請面積未滿十公頃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農業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申請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
經主管機關准予籌設之休閒農場,於取得許可登記證前,其經營計畫書內
容、面積範圍變更事項,應依下列程序申請核准:
一、申請籌設面積未滿十公頃,其經營計畫書內容變更且面積仍未滿十公
頃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農業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符合
規定後核准之。
二、申請籌設面積為十公頃以上,或變更後申請籌設面積為十公頃以上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經營計畫書定有分期興建者,得依核准之分期興建時程,於各分期設施完
成後,申請核發或換發許可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