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
二、經營計畫書。
前項經營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及文件:
一、基本資料:
(一)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
者,免附。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清冊。
(四)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
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二、現況分析: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
三、休閒農業發展資源。
四、發展目標及策略。
五、全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
(一)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
(二)現有設施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者,免
附。
(三)各項設施現況及分期設施計畫表。
(四)分期規劃構想配置圖。但無分期者,免附。
六、營運管理方向。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之法人,以農民團體、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其他有農
業經營實績之農業企業機構為限。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面積未滿十公頃者,依第一項規定檢具文件各一式十份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面積十公頃以上者,檢具文件各一式二十份。
經營計畫書所列之休閒農業設施,得依需要規劃分期興建,並敘明各期施
工內容及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