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會計簿籍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19條
會計簿籍之名稱規定如下:

一、序時帳簿: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記錄之帳簿,包括現金收入、支 出日記簿及轉帳日記簿。但為簡化記帳程式,得視實際需要以傳票或 可資應用表單之裝訂本代替之。

二、分類帳簿: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之帳簿,包括總分類帳 及明細分類帳。

三、備查簿:為處理事務便於查考而記錄之簿籍,屬於備忘登記性質,記 錄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所未能詳載之事項,包括各項備查簿、登記 簿及目錄簿。

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及各項備查簿應依規定格式設置或以電腦輸出之報 表裝訂成冊代替。

第20條
總分類帳採用訂本式,其他各種帳簿得採用訂本式、活頁式或卡片式。

訂本式帳簿應依順序編列頁數,並於啟用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帳頁之前,須貼印「啟用帳簿日期表」填明農會名稱、帳簿名稱及冊 數、帳簿總頁數、啟用日期等項,並由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 蓋章。

二、帳頁之後,須貼印「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由經管帳簿人員簽名 蓋章。遇有人員更調時,應由原經管人員及接管人員分別註明交出或 接管日期,並簽名蓋章。

活頁帳簿開始記載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頁應由記帳員及主辦會計人員蓋章。

二、每戶所用之帳頁,應各編頁數,自為起訖。

三、活頁帳簿之簿殼面頁,應粘貼該帳簿名稱及農會名稱,並附「啟用帳 簿日期表」、「經管本帳簿人員一覽表」。

卡片帳應裝箱保管,並得不用帳夾。其處理方法與活頁帳同。

本條所定簿籍以電腦輸出之報表裝訂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分類帳得依月份編頁成冊。

二、明細分類帳依各科目順序編頁成冊。

年度終了時應加訂封面註明報表張數,由總幹事、會計人員及有關事業單 位主管人員在裝訂處蓋章並以電子媒體存放。

第21條
會計帳簿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正:

一、日記簿及明細分類帳之登記,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記帳憑證。

二、總分類帳之過入,未經根據合於規定之記帳憑證或科目日結單。

三、帳簿記載之內容與記帳憑證或日計(報)表、科目日結單不符。

四、記載、繕寫或計算錯誤。

五、其他與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