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會計簿籍之名稱規定如下:
一、序時帳簿: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記錄之帳簿,包括現金收入、支
出日記簿及轉帳日記簿。但為簡化記帳程式,得視實際需要以傳票或
可資應用表單之裝訂本代替之。
二、分類帳簿: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之帳簿,包括總分類帳
及明細分類帳。
三、備查簿:為處理事務便於查考而記錄之簿籍,屬於備忘登記性質,記
錄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所未能詳載之事項,包括各項備查簿、登記
簿及目錄簿。
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及各項備查簿應依規定格式設置或以電腦輸出之報
表裝訂成冊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