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附則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80條
農會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分配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之酬 勞金,應按薪點比例分配之,理事、監事比照總幹事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 第一款計給之薪點計算,其分配總額不得超過酬勞金總額百分之三十。

前項工作人員指農會編制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