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總用人費及薪資 ( 103 年 11 月 28 日)
第26條
每一薪點折合通用貨幣之比率(以下簡稱薪點折合率),應以當年度農會 員工總用人費除以上年度決算時農會編制員工總薪點,再除以十六個月換 算之,為當年度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並由農會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低於新臺幣三百元者,以三百元計;高 於六百元者,以六百元計。

農會應視其當年度財務狀況決定其薪點折合率,且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核定 之總用人費薪點折合率上限值。

農會編制員工總薪點應包含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 主管之薪點加計數。

編制員工薪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等事項,應 約定於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