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會員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5-1條
農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者,得登記為會員代表候選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對農會有保證債 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

二、有第十八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 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 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 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 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