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會員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3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不合前條規定者, 得加入農會為個人贊助會員。

凡依法登記之農業合作組織、公司、行號、工廠得加入當地農會為團體贊 助會員。

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除得當選監事外,無選舉權及其他被選舉 權。但其他應享權利與會員同。

農會信用部對個人贊助會員及團體贊助會員授信及其限額之標準,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