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  會員 (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12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 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作。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 得繼續為會員。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