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  總則 ( 105 年 04 月 2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協 助農業創新活動,以促進農業創新、改善農業環境及提升農業競爭力。

第3條
本會或所屬機關得就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 、追回補助款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或委任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