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生產性貨品出區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55條
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 (證明) 單分為下列二類:

一、已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園區事業,貨品攜運出 區時,保稅業務人員應開具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簽發出區 ;非保稅貨品得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簽發出區。

二、未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 運出區時,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並經海關驗印後 放行;非保稅貨品得直接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簽發 出區。

園區事業依前項規定,攜運生產性貨品出廠 (庫) 時,應由園區事業所屬 警衛或專職人員核對無訛後放行。

園區事業攜運第一項貨品通行園區門崗遇值勤保安警察攔檢時,應提示單 證以供辨識、查對。

園區事業非生產性貨品出區應由專職人員自行控管、簽放,非園區事業之 貨品,得自由流通免辦出區放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