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2條
本辦法規定之事項,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與依本條 例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設立之分支機構或人員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