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0 月 1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規定之事項,由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管理局) 與依本條 例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設立之分支機構或人員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