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4條
信用部以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為任務;全國農業金庫以 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為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