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 106 年 10 月 17 日)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講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訂定次年度講習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二、每月定期辦理講習一次以上,並於辦理二星期前,將講習課程訊息公 開於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