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附則 ( 104 年 08 月 31 日)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動物福利指標,並每年檢討修訂 指標之績效目標,據以考核收容處所管理狀況。

前項管理策略、動物福利指標、年度指標之績效目標應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