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  附則 ( 104 年 08 月 31 日)
第18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收容處所管理策略及動物福利指標,並每年檢討修訂 指標之績效目標,據以考核收容處所管理狀況。

前項管理策略、動物福利指標、年度指標之績效目標應對外公開。

第19條
收容處所應每月公開動物收容管理資訊。

前項資訊應包括進入(捕捉、不擬飼養、拾獲、認養後退回、依法沒入、 其他)動物數量、離開(認領、認養、人道處理、疾病死亡、生理耗弱死 亡、其他)動物數量、在養動物數量、志工服務人次。

第20條
第六條所定接收、點交及點收,第十四條所定認領、第十五條所定認養及 第十七條所定代養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其他 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第21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