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製自用飼料限量標準  ( 104 年 07 月 2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製自用飼料:指自製自用飼料戶自製且供給自有家畜、家禽或水產 動物之飼料。

二、黃麴毒素含量:指 B1、B2、G1 及 G2 含量總合。

三、ppb :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數。

四、ppm :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數。

五、小雞: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雞。

六、中雞:指四週齡以上,未滿十週齡之雞。

七、大雞:指十週齡以上,尚未產蛋之雞。

八、蛋雞:指開始產蛋之雞。

九、種雞:指肉用種雞及蛋用種雞。

十、肉雞前期: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肉雞。

十一、肉雞後期:指四週齡以上之肉雞。

十二、哺乳豬:指體重未滿十五公斤之豬。

十三、仔豬:指體重十五公斤以上,未滿三十公斤之豬。

十四、中豬:指體重三十公斤以上,未滿六十公斤之豬。

十五、大豬: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未滿九十公斤之豬。

十六、肉豬肥育:指體重六十公斤以上,尚未出售之肉豬。

十七、小鴨: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鴨。

十八、肉鴨前期:指孵化後,未滿四週齡之肉鴨。

第3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黃麴毒素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小雞及肉雞前期:50 ppb。

二、肉雞後期:100ppb。

三、哺乳小豬及仔豬:50 ppb。

四、中豬、大豬及肉豬肥育:100ppb。

五、小鴨及肉鴨前期:25 ppb。

第4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30ppm 。

二、哺乳小豬:60ppm 。

三、仔豬:50ppm 。

四、中豬、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 25ppm 。

第5條
自製自用飼料之鋅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小雞、中雞、大雞、蛋雞、種雞、肉雞前期及肉雞後期:120ppm。

二、哺乳小豬及仔豬:130ppm。

三、中豬:110ppm。

四、大豬、肉豬肥育、配種母豬、懷孕母豬、哺乳母豬及種公豬:100ppm 。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