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驗證,由認證機構認證之驗證機構辦理。
驗證機構之申請資格與程序、驗證業務與範圍、有效期間、第十一條所定
喪失執行驗證業務能力之認定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驗證機構辦理驗證,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數額,由該驗證機構訂定,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驗證機構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
撤銷其認證。
前項經撤銷認證之驗證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證。
驗證機構喪失執行驗證業務能力,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認證。
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使用農產品標章,須經驗證合格。
前項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使用規定及相關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