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罰則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22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拒絕、妨礙或規避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或抽樣檢驗 。

二、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相關證明及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