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罰則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20條
未依本法規定取得認證或經撤銷、廢止認證,擅自辦理本法規定之農產品 及其加工品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