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安全管理及查驗取締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17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繳納 檢驗費用,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受理複驗機關應於七日內通知執行檢驗者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 變質者,不予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