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安全管理及查驗取締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16條
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安全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後公告之;未公告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