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安全管理及查驗取締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進入農產品經營 業者之生產、加工、分裝、貯存及販賣場所,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任何 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主管機關為前項檢查或抽樣檢驗,得要求前項場所之經營業者提供相關證 明及紀錄。

經檢查或檢驗之結果不符本法規定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主管機關除依本 法規定處罰外,得禁止其運出第一項所定場所,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回收 、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主管機關應依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不同性質,分別訂定最短抽檢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