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 97 年 09 月 03 日)
第16條
於第十三條第一項公告前,運送人員已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其委託辦理 之動物運送訓練結業並取得證書者,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由主管機關辦理 證書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