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 97 年 09 月 03 日)
第12條
運送人員從事動物運送,不得使用暴力或不當電擊,且應按動物種類及其 特性,選擇運輸工具及運送方式,並分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豬:

(一)於日間具陽光照射且平均氣溫超過攝氏三十度,動物運送時間超過 三小時者,運輸工具應提供防曬遮蔭功能。

(二)容器應有足供豬隻站立之高度。

(三)單位面積裝載重量:平均體重未達三十公斤者,每平方公尺裝載重 量以一百七十公斤為上限;平均體重三十公斤以上者,每平方公尺 裝載重量以三百一十五公斤為上限。

二、牛:

(一)於日間具陽光照射且平均氣溫超過攝氏三十二度,動物運送時間超 過六小時者,運輸工具應提供防曬遮蔭功能。

(二)容器應有足供牛隻站立之高度,並予以適當固定。

(三)單位面積裝載重量:平均體重未達三百公斤者,每平方公尺裝載重 量以四百一十公斤為上限;平均體重三百公斤以上者,每平方公尺 裝載重量以五百二十公斤為上限。

三、羊:

(一)於日間具陽光照射且平均氣溫超過攝氏三十二度,動物運送時間超 過六小時者,運輸工具應提供防曬遮蔭功能。

(二)容器應有足供羊隻站立之高度。

(三)單位面積裝載重量:平均體重未達三十公斤者,每平方公尺裝載重 量以一百七十公斤為上限;平均體重三十公斤以上者,每平方公尺 裝載重量以二百三十公斤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