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 97 年 09 月 03 日)
第11條
運送人員以運輸工具運送動物時,應備具動物運送紀錄,並應至少記載下 列事項:

一、運送人員姓名。

二、運送起迄地點。

三、運送起迄時間。

四、運送動物種類、數量及總運載重量。

五、有第九條所定情形者,應記載運送期間餵飼紀錄。

主管機關或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本法有關規定稽查或取締時,運送人員應出 示前項所定動物運送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