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業管理輔導辦法  ( 93 年 12 月 15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市售鮮牛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訂定要點授權廠農產 銷體系於生產之牛乳品使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註冊之第二七八五○號商標 。

前項標章之推動,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乳業團體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市售鮮羊乳品使用國產生乳,得輔導乳業團體推動於 廠農產銷體系生產之羊乳品使用其登記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