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畜禽屠宰管理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31條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屠宰場或其他建築物,檢查屠宰 設施及屠宰作業,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之檢查者,主管機關得強制執行檢查。

第一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