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畜禽屠宰管理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30條
申請設立屠宰場,應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工業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勘,合格後發給屠宰場登記證書 ;其應檢具之文件、程序、審查程序、同意設立文件之核發與期限、會勘 之申請與審查、屠宰場登記證書之核發及應登載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屠宰場之設立應符合屠宰場設置標準;其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工業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

屠宰場屠宰家畜、家禽時,應符合屠宰作業準則;其作業準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