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畜禽屠宰管理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29-1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派遣或受委託之財團法人所聘僱 之獸醫師或受委託之執業獸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訓練合 格,並取得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