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產銷調節及輔導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畜牧生產目標。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 生產目標訂定年度畜牧生產計畫,並輔導畜牧場、畜牧團體及飼養戶依計 畫辦理產銷。
為健全本土乳業發展及乳品產銷制度,相關乳業管理規則及輔導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