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  種畜禽及種源管理 ( 99 年 11 月 24 日)
第18條
種畜禽、種源有遺傳性疾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由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執行撲殺銷燬,並酌予所有人補償;其補償金額由中 央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畜牧團體代表、專家及學者評定之。